1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来华进行国事访问的菲律宾总统马科斯举行会谈。这是会谈前,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为马科斯举行欢迎仪式。新华社记者 申宏 摄
这是中方新一年接待的首位外国元首,也是马科斯上任后首次访华、首次对东盟以外的国家进行国事访问。马科斯此访在创下这些“首次”背后,他还与中国有段特别的缘分。
马科斯的父亲是菲律宾前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在其任内,菲中于1975年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而此前一年,年仅17岁的马科斯曾随母亲访问中国,还受到了毛泽东主席的接见。那次访问,也为两国建交做了铺垫。
“对于那段历史佳话,很多中国人至今耳熟能详、记忆犹新。”在与马科斯的会谈中,习近平特地提到了这段历史,表示“这份情谊弥足珍贵”。
回望过去,正是48年前中菲两国老一辈领导人洞察时局、顺应大势,共同作出中菲建交的历史性决定,才使得中菲关系有不断发展的基础。今天,中菲关系又一次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习近平提及这段“历史佳话”,表达出对双方继续推动中菲关系发展的良好意愿。
“不知来时路,不可致远途”,习近平去年5月与刚刚当选总统的马科斯通话时曾引用菲律宾这句名言,并表示双方要传承好中菲友谊,写好新时期中菲友好的大文章。
外界也认为,马科斯当选将使近些年来实现了转圜巩固、提质升级的中菲关系进入新的时期,即:实现中菲关系“提挡加速”,开创中菲友好新的“黄金时代”。
中菲元首的良好互动,指引了双边关系的发展。去年5月以来,两国元首通过互致贺电、通话、派特使,奏响元首外交“三部曲”。去年11月,两国元首在泰国曼谷首次面对面会见,进一步展现出打造更为强劲紧密双边关系的一致意愿。此次马科斯来华,两国元首实现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的二度会面。
“我将继续加强菲中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纽带,并促进双边关系达到更高的合作水平。”马科斯在访华启程前表示,期待“开启菲中全面战略合作关系的新篇章”。
外界看来,习近平提到这段“历史佳话”,亦希望双方从历史中汲取更多有益的经验,开创两国关系新的未来。一系列访华成果也显示,“开创之旅”足以成为马科斯此访“怀旧”之外的另一关键词。
1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来华进行国事访问的菲律宾总统马科斯举行会谈。新华社记者 岳月伟 摄此访中菲关系进一步巩固发展。
在会谈中,双方重申了彼此在各自外交格局中的重要位置。习近平表示,中方始终把菲律宾放在周边外交优先方向,坚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看待中菲关系,并提出“三好”的关系定位——“做互帮互助的好邻居、相知相近的好亲戚、合作共赢的好伙伴”。马科斯则表示,我希望通过此访向世界证明,菲中关系十分良好,也十分重要。相关表述也写入此访发表的联合声明中。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吴江浩评论指出,此访为今后的中菲关系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此访中菲合作打开新局面。
在中菲元首上次曼谷会见时,习近平提出,双方要努力打造合作亮点,提升合作质量,造福两国人民。在此次北京会谈中,习近平在已有四大重点合作领域——农业、基建、能源、人文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培育增长点、打造新亮点”。尤其是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多建好建”规划对接方面,双方进一步达成共识。
元首外交引领下,此次双方签署了有关“一带一路”、农渔业、基础设施、金融、海关、电子商务、旅游等合作文件。
分析指出,这些合作有三方面特点:一是互补性强,一方有优势,一方有需求;二是从量到质的双提升,在传统领域合作之外,有不少科技合作;三是惠及经济民生,如马科斯所言,“签署的多份合作文件,将极大助力菲律宾国家经济发展”。
一个细节也展现出双方合作的互惠性。菲律宾“榴莲之乡”达沃的媒体4日称,此次马科斯访华签署的协议之一就是将榴莲出口到中国,当地出口商正摩拳擦掌等待进入中国这个“巨大市场”。而社交媒体上,中国民众也对更多菲律宾榴莲走上自己餐桌表示出期待。
此访中菲积极推进有效管控分歧。
不可否认,中菲在南海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此访对外发出明确信号:分歧不能成为中菲关系的全部,双方找到了不让分歧影响合作的有效方式。
在会谈中,中菲元首不约而同提到继续以友好协商方式妥善处理海上问题,重启油气开发谈判。此访达成的联合声明中也显示,双方愿尽早重启海上油气开发磋商,并决定建立中国外交部边海司与菲律宾外交部海洋司直接沟通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许利平认为,这是访问十分重要的成果。油气共同开发,是将南海构建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的至关重要的一步。而到达这一步,首要的是管控分歧。
“直接沟通机制的建立,是管控南海分歧的有效途径,体现出双方的智慧,也体现出此访的开创性。”许利平说,也有理由期待马科斯此访与40多年前的访问一样,能成为两国关系发展史上的又一段“佳话”。(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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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